索 引 号: 002482111/2021-00080 成文日期: 2021-07-13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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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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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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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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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3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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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治安总队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2021年7月9日,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以下就该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公安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积极探索创新,陆续推出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和证件快递服务,以及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为群众提供“异地办”“就近办”等系列便利服务。目前,省内除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外,其他涉及居民身份证业务均已实现“全省通办”,是服务举措最全省份之一。按照现有程序,首次申领仍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群众异地办证的呼声强烈。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明确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纳入“跨省通办”事项,为首次申领通办提供了政策保障。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措施之一,将进一步助推浙江公安政务服务继续走在前列。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的适用对象、申领材料和办理流程,本省户籍居民可在全省任一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一)关于申请材料。根据《居民身份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明确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需交验居民户口簿;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的,还需提交监护关系证明。为简化办理材料,明确通过政务信息共享等途径获取监护关系证明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

(二)关于办理流程。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办理流程以2017省厅印发的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参照执行。为便于基层民警操作,对原有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统一模块受理。

(三)关于不予受理情形。为有效杜绝户口登记“错、重、假”问题和冒领骗领行为的发生,对户口登记信息不一致,疑似虚假、重复户口,以及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申请人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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