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051 | 成文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机构: | 治安总队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1-00051
治安总队
2021-04-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4-1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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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治安总队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请邮寄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传真方式请发至:0571-87286952;
附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省厅决定即日起全面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户籍登记在我省,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由本人凭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材料。
三、办理流程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流程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异地受理,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16周岁以上长期未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四)不满足受理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是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重要基础,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认真部署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软硬件准备,切实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要落实工作责任,积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