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1-00051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机构: 治安总队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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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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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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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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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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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征求 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9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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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治安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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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公安政务服务跨区域通办,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信函方式请邮寄到: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

二、传真方式请发至:0571-87286952;

三、电子邮箱方式请发送至173301950@qq.com

     

    附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贯彻落实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公安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省厅决定即日起全面实行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户籍登记在我省,且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可在省内任一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由本人凭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监护关系材料。

三、办理流程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流程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异地受理,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16周岁以上长期未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四)不满足受理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全省通办”是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重要基础,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认真部署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软硬件准备,切实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要落实工作责任,积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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