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036 | 成文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 发布日期: | 2021-02-04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罚款处罚逾期未缴款的催缴公告(一)
发布日期:2021-02-0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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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我总队(含下属支队、大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清单见附件),当事人逾期未缴款,现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请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完毕,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应当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可登录浙江省公安厅门户网站(http://gat.zj.gov.cn/col/col1228970583)或浙江省公安厅公示公告栏(http://gat.zj.gov.cn/col/col1228972101)进行查询或拨打查询电话:处罚机关所在地区号+12122。
缴纳罚款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定位到省级)→统一支付→交通违法缴款→输入身份证号或者处罚决定书编号查询缴纳;或者浙里办APP(定位到省级)→交通违法缴款→输入身份证号或者处罚决定书编号查询缴纳;或者支付宝→市民中心(定位到浙江省内)→浙里办官方专区→罚单缴纳→浙江交通违法缴款→输入身份证号或者处罚决定书编号查询缴纳;或者持处罚决定书到工商、农业、建设银行指定网点缴纳。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缴款的催缴清单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