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1-00152 | 成文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1-12-13 |
统一编号: | ZPSP07-2021-0009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21〕60号 |
002482111/2021-00152
农业、畜牧业、渔业
浙江省公安厅
2021-12-09
浙公通字〔2021〕60号
ZPSP07-2021-00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2-13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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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交管局
政策解读: | 【图解】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通行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为巩固2021年6月底全省变型拖拉机存量“清零”成果,进一步消除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号)等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全时段禁止变型拖拉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所称变型拖拉机,是指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