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1-00134 成文日期: 2021-10-26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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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1-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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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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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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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置 护航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6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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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治安总队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和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置 护航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


2021年10月19日,浙江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设置 护航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制定背景

爆破作业是重大项目施工的基础环节,科学合理配套设置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以下简称“项目民爆储存库”),对于高效推进、安全护航重大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各地对项目民爆储存库临时用地审批政策执行不一,部分重大项目爆破工程因用地限制无法自行设置项目民爆储存库,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服务保障重大项目、聚焦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有关要求,省公安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联合发文的形式,对项目民爆储存库设置予以规范和保障。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临时用地申请条件。明确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可申请临时用地用于设置民爆储存库。明确了项目民爆储存库临时用地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二)储存库建设要求。项目民爆储存库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严格控制民爆物品储存量,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为压减现浇钢筋混凝土总量、减少土地破坏,鼓励设置小型民爆储存库或使用符合标准的可移动式民爆储存库库房。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项目民爆储存库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其中,国家、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项目,使用期限可以与项目建设周期一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业主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四)临时用地使用规范。项目民爆储存库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占用其他土地的,应当恢复原状。严禁超范围建设、改变批准用途、超过使用期限占用临时用地或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恢复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对配套建设民爆储存库的需求纳入重大项目审批过程进行综合考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临时用地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批项目民爆储存库临时用地申请,公安机关配合开展核验工作,并对项目民爆储存库进行验收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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