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20-23526 | 成文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20-23526
省公安厅
2020-08-2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8-21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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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交管局
政策原文: |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
一、制定目的
自1992年我省第一条高速公路开通以来,我省就实行了禁止摩托车通行措施。为积极维护高速公路通行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发布《关于全省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通告》,进一步明确我省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安全管理措施。
二、依据和理由
(一)实行高速公路“禁摩”于法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因此,我省实行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并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立“禁止摩托车通行”禁令标志于法有据。
(二)“禁摩”有利于提高通行效率。我省高速公路山岭重丘路段多、弯道多、桥梁隧道多,高速流量大、货车比例高,全省高速的年日均通行量已经达到220万辆次,且每年仍在以10%以上的幅度增长,很多路段已处于超饱和状态。一旦允许摩托车上高速通行,流量车型结构更加复杂,将严重影响通行效率。
(三)“禁摩”有利于保障通行安全。摩托车操纵稳定性差、安全防护薄弱,同时高速公路车速快、安全风险大,在高速行驶中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更加严重。虽然我省高速公路一直采取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措施,但近年来仍有不少摩托车驾驶人误入高速公路并造成伤亡后果。
(四)“禁摩”有利于实行长三角交通一体化。全国超过半数省份高速公路禁止摩托车通行,特别是我省周边“四省一市”的高速公路均采取“禁摩”措施,我省延续“禁摩”政策有利于衔接同边省份高速,实行长三角交通一体化。同时,我省普通公路可以满足摩托车正常出行需求,高速公路“禁摩”对摩托车日常通行并无实质影响。
三、主要内容
(一)通告规定了全省境内高速公路继续禁止各类摩托车通行,与原“禁摩”政策没有变化;
(二)对违反禁止通行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并依据公安部相关规定记3分。
(三)通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