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20-22901 成文日期: 2020-07-03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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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20-2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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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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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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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08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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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修订)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8年5月15日,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颁布,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新国标改为全文强制性要求,增加了电动自行车防篡改等技术指标,调整完善了车速限值、整车质量、脚踏骑行能力等技术指标。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通过弥补了我省交通安全管理领域专项立法的空白,有助于提升我省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对促进我省电动自行车行业良性健康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环节源头管理,同时,也为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作风,方便群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浙江省公安厅依据《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对原《浙江省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浙公通字〔2018〕116号)(以下简称《登记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意义

修订《登记规定》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深入推进“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方便群众便捷办理非机动车业务,积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三、主要修订内容

《登记规定》涉及的非机动车登记,是指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

(一)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条件和程序。

1.依法调整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条件,对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且申请资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制作行驶证。取消了原来电动自行车应当列入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登记条件。

2.完善了非机动车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号牌遗失补领等业务申请条件和流程,分别明确了不予办理的情形。

(二)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

1.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机动车销售企业等单位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2.重申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明确非机动车行驶证实行电子化。

3. 规定可以采用非机动车销售前查验方式,前置登记查验环节;对销售前已查验合格的,办理注册登记时,可以不再查验车辆。

4. 规定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人申请带有陪护人座位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时,无需再提供陪护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三)进一步规范非机动车登记业务监管。

1.明确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计算机登记系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非机动车查验、业务办理、牌证发放的监督管理。

2. 规定了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经信部门。

3. 增加了加装电子芯片的非机动车号牌式样要求。明确非机动车登记档案内容,并实行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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