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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6 09: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推进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省公安厅起草了《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于2019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信函邮寄至:杭州市上城区民生路66号浙江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二)电子邮箱发送至:26666945@qq.com

联系人:杨警官,联系电话:0571-87286954。

附件: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

具体范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推进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作以下认定。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概念

《规定》第三条明确“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二、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

(一)无人机

所有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民用无人机,以及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国家无人机,包扣固定翼、旋翼、复合翼、伞翼等不同构型。

(二)飞艇

所有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飞艇。

(三)航空模型

所有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

三、民用无人机分类

根据现行国内外无人机行业标准,按运行安全风险,以重量为主要指标,结合高度、速度、无线电发射功率、空域保持能力等性能指标,将民用无人机分为五类。其中:

(一)微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具备高度保持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设计性能同时满足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公里/小时、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的遥控航空器。

(二)轻型无人机,是指同时满足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公里/小时,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的遥控航空器,但不包扣微型无人机。

(三)小型无人机,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者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但不包扣微型、轻型无人机。

(四)中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25千克不超过150千克,且空机重量超过15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五)大型无人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遥控航空器或者自主航空器。

四、术语含义

民用无人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无人机。

国家无人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之外的无人机,包扣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机。

航空模型,是指重于空气,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不携带非体育运动通途任务载荷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飞行控制系统,是指根据指令与控制链路或者自主飞行系统所提供的数据信息,经由软件、硬件及传感器组成的控制单元,向动力系统或者控制面发送控制信号,从而使无人驾驶航空器实现飞行的系统。

遥控航空器,是指具备高度保或者位置保持飞行功能,全程可通过遥控站(台)随时介入操控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自主航空器,是指全程智能自主飞行或者阶段人工无法介入操控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遥控站(台),是指遥控航空器的各种操控设备(手段)以及相关系统组成的整体。

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机体、电池、燃料容器等固态装置重量综合,不含填充燃料和任务载荷的重量。

最大起飞重量,是指受设计或者运行限制,无人机正常起飞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高度与水平范围的控制能力。

五、其他

以上无人驾驶器具体范围和相关表述,如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即将批准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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