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9-22642 | 成文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9-07-12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9-22642
省公安厅
2019-07-1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7-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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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
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为保障《条例》有效实施,省公安厅、省外侨办针对《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制定出台《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19〕4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2006年以来,省公安厅、省外侨办等部门为保障华侨权益、支持归侨创业发展,研究出台系列解决华侨落户问题的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积极推进工作,受到广华侨和侨眷的普遍认可,但工作中仍遇到华侨身份信息认定和变更更正困难等问题。《条例》出台后,为解决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落户问题,省公安厅、省侨办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华侨代表意见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放宽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的相关政策,明确国内外身份不一致华侨落户条件。
二、关于申请条件和办理程序。《通知》区分一般情形、姓名不一致的情形、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形等3种情形,进一步放宽申请条件,同时明确受理申请、调查审批、办理落户等流程和规范要求。总体上,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导向,进一步放宽华侨恢复户口办理条件,包括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恢复户口问题。
(一)针对一般情形的,在现有华侨回国定居落户条件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允许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自愿选择“按照原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恢复户口,解决确需回国居住生活,并愿意恢复原户口登记信息的华侨实际困难。
(二)针对姓名不一致的,明确3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做出认定并受理变更姓名申请,已基本无限制条件。
(三)针对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明确3种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做出认定并受理更正出生日期,包括公历和农历换算、公安机关签发的护照不一致、护照出生日期为实际长期使用。
(四)大大简化了办理程序。原来华侨回国定居落户需县、市两级侨务部门审核审批,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办理落户等,存在办理层级多、环节多、跑得次数多等问题。改革后华侨仅需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实现“一窗受理,只跑一次”。同时进一步放宽落户的限制,允许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华侨投靠亲友落户
三、关于工作要求。提出坚持“一人一个身份”、坚持便民利民、坚持疑难会商的三大原则,就规范办理、强调分工协作、强化责任追究、提升服务意识、加大宣传引导、疑难个案会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为确保新政有效实施,实现政策效果、社会效果最大化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