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9-22644 | 成文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9-10-11 |
统一编号: | 文 号: |
002482111/2019-22644
公安
省公安厅
2019-10-1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10-1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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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政策原文: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2016年9月,省公安厅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在全省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全面吸收了我省的相关做法,在办案程序中增加了“快速办理”一节。鉴于2016年省厅出台的规定属于试行文件,需要根据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作出修改完善,同时部程序规定关于快速办理适用范围等部分内容与省厅规定有所不同,需要对规定作出相应调整,以保持与上位规定的一致。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从提升办案效率与规范执法行为并重的思路进行修改。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部程序规定内容作出调整。
(一)修改快速办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二)明确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增加快速办理案件的基本取证要求。(第九条第一款)
(四)增加快速办理案件的处罚前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方式进行,同时根据我省实践,增加了口头告知方式可以适用于同一案件涉及多名被处罚人的告知。(第十条)
(五)明确快速办理案件由专兼职法制员或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增加行政办理转一般案件办理的,前期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第十二条)
二、根据执法实践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完善。
(一)明确“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把握。(第五条第二款)
(二)完善拟适用快速办理案件告知违法嫌疑人的相关程序要求。(第六条第二款)
(三)细化需要对录音录像作文字说明的情形把握。(第七条第二款)
(四)细化行政办理案件对违法行为人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适用规则。(第十三条)
(五)增加快速办案场所或区域的设置要求。(第十四条)
(六)细化对违法嫌疑人信息采集简化的内容。(第十五条)
三、调整了相关条文顺序。根据执法办案的实际流程,方便执法角度,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四、修改了文件名称。鉴于目前快速办理的程序规定内容已成熟,故删除了试行的表述。
http://gat.zj.gov.cn/art/2019/10/11/art_1229098253_6004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