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7-22617 | 成文日期: | 2017-07-05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1499184000000 |
统一编号: | {b_standardfile} | 文 号: | 浙公办〔2017〕27号 |
002482111/2017-22617
其他
省公安厅
2017-07-05
浙公办〔2017〕27号
ZJSP07-2017-0003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7-07-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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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切实落实便民举措,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经请示省人大法工委,现将我省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工作规范办理。
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在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中,应当以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居住登记告知单等登记凭证作为居住证明予以受理。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受理、考试、发证过程,严禁降低考试标准,对违规办理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