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7-22620 | 成文日期: | 2017-07-12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7-07-12 |
统一编号: | ZJSP07-2017-0009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17〕59号 |
002482111/2017-22620
其他
省公安厅
2017-07-12
浙公通字〔2017〕59号
ZJSP07-2017-0009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7-07-12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厅决定实施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常态严管八项措施。具体如下:
一、依法从严查处机动车涉牌涉证违法行为。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对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人一律依法行政拘留。
二、依法从严查处拼装、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为。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对驾驶人一律依法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依法从严查处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违法行为。在高速公路(含杭州机场快速路)行驶时速180公里以上、普通公路行驶时速150公里以上,城市道路行驶时速105公里以上(其中城市快速路行驶时速135公里以上)以及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50%以上的,一律依法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依法从严查处交通违法逾期不接受处理行为。机动车有5次(含)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接受处理的,定期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
五、依法从严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对机动车在城市主干道、非机动车道违法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一律依法拖移。
六、依法从严查处非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载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一律依法扣留其非机动车。
七、依法从严管理重点车辆违法行为。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有交通违法记录逾期未处理的,一律书面通知企业,并通报运输行业协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路面一经查获,一律依法扣留机动车。
八、依法从严查处阻碍执法的违法行为。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公安厅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