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6-22615 | 成文日期: | 2016-09-30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6-09-30 |
统一编号: | ZJSP07-2016-0009 | 文 号: | 浙公通〔2016〕73号 |
002482111/2016-22615
公安
省公安厅
2016-09-30
浙公通〔2016〕73号
ZJSP07-2016-00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6-09-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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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实现案件办理“繁简分流”,是对现行执法办案机制的改革和创新,是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办案效率、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执法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发动,大胆先行先试,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切实抓出成效。
二、积极实践,稳步推进。各地要组织执法民警认真开展学习,全面掌握本规定规定的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途径方法、工作程序,转变工作理念,积极探索实践,在注意做好与现行执法办案机制、模式相衔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具体工作开展中,可以采取由点到面,先易后难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进行,逐步扩大快速办理的案件范围和数量。同时做到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不断提高规范操作水平。
三、注重效率,质效并举。开展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在充分考虑执法办案的效率的同时,也要坚持依法办案的质量,在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把好案件基本事实、证据关的前提下,加快行政案件的办理速度,切实做到办案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克服因怕影响办案质量而不敢不愿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思想,又要避免因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而随意降低执法要求的不良做法。
四、加强保障,强化监督。要从录音录像等硬件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工作的保障。下步,省厅将通过调整现行的执法质量考评标准,对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的行政案件,采用与普通程序不同的考核机制。要注意加强与同级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的沟通协调,争取形成共识。法制、督察等部门要强化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6年9月30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认错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通过优化办案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以下简称“快速办理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案情简单,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况,确定适用快速办理案件的类型。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涉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或者系精神病人的;
(三)违法嫌疑人或者与违法嫌疑人有关联的人涉嫌犯罪的;
(四)属于涉外行政案件的;
(五)其他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
第六条 快速办理案件可以不经法制部门审核,一般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办结。
第七条 快速办理案件在询问案件当事人前,应当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的,在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或者在录音录像中口头明示。
第八条 对下列可能处以警告、单处罚款或者不予处罚的快速办理案件(包括拟当即进行调解的案件),可以在调解室、证人询问室等办案场所办理,并纳入监控视线范围,确保安全:
(一)旅馆、网吧、居民出租房、流动人口等管理类案件;
(二)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符合前款情形的案件,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可以适当简化。
第九条 民警接受案件后,经过初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口头报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并在办案系统办理相关工作。
对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即时履行,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再受案。
第十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民警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进行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四)全程录音录像。对带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事人、证人开展询问的,在全程录音录像的同时,可以制作简单的询问笔录,记录当事人、证人的身份及其陈述的主要事实。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十二条 对于快速办理的下列常见案件,取得以下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
(一)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同案人陈述等。
(二)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等。
(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认定意见书等。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等。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劣迹情况应予以调取。
第十三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以及违法嫌疑人认错悔改情形,在法律规定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案件,审核、审批等环节发现不适合快速办理的,应予以终止,由原办案单位按普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快速办理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除按照省厅《关于优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外,还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
(一)传唤证、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可以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检查时也可以使用印刷版检查证。
(二)违法嫌疑人被批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如八小时内已询问到位的,延长期间可以不再进行询问。
(三)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案件当事人又就同一事项提起控告的,不再受案或者重新调查。但案情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解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四)办理聚众吸毒、赌博等涉案人数众多的治安案件时,可以对被现场传唤到案的涉案人员拍摄全身彩色照片并进行编号。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可由其对照照片证实其他违法嫌疑人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不再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自书材料工作要求
一、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及证人及证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民警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
二、当事人及证人在公安机关自行书写材料,应在有监控录像的办案场所内进行。在自行书写过程中,办案单位可以提供自书材料模版,明确要求和注意事项。
三、公安机关应当为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提供相应的桌椅、笔墨、电脑、打印机等条件。
四、违法嫌疑人在首次向公安机关提供自行书写材料时,应在材料首部载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其他当事人及证人自行书写时,应当载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基本情况。
五、当事人及证人可以选择用手工书写或自行电脑打印方式提供自书材料。
六、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在其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对于打印的书面材料,当事人及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七、民警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材料页数、有无涂改等内容,并签名确认。
附件二:
音视频取证工作要求
一、本要求所称的音视频取证是指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现场勘查以及辨认过程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证据固定,简化取证要求。
二、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对当事人及证人的询问过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过程应做到语言清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对违法嫌疑的询问内容应围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不得有引供、诱供的行为。
(二)开始询问时,应口头告知当事人及证人本次询问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录音录像可按照笔录制作的要求进行,一般应摄录询问民警身份告知情况、当事人或证人身份核实情况(包括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权利义务告知情况、陈述的过程情况。具体过程应在录音录像中完整体现。
(三)首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问明其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为各级人大代表,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必要时,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身体状况等情况。
对其他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询问时,应当问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现场勘查、检查开始时,负责现场勘验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工作单位,对于在场的见证人,应由民警进行介绍,并在录音录像的镜头中体现见证人的具体情况。
(二)现场勘验民警应按照简易版《现场勘查笔录》的要求,口述案件的来源、勘查的时间、地点、天气、现场条件、方位等内容。
(三)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到录音录像与民警对现场的解说同步进行,并做到重点突出核心现场以及是否提取痕迹物证。
四、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现场辨认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辨认开始前,办案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工作单位,对于在场的见证人,应由民警进行介绍,并在录音录像的镜头中体现见证人的具体情况。
(二)在辨认开始时,办案民警应口头告知违法嫌疑人本次辨认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上述过程应在录音录像中完整体现。
(三)在作案现场,应当让违法嫌疑人手指向核心现场,并口头表达手指向的位置即为违法行为发生的位置。
五、录音录像完成后,应当及时上传至有关信息系统,同时刻盘保存。
附件三: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因本案件符合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的相关条件,我单位拟采用快速办理的方式进行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案件一般在24小时内办理完毕。
二、公安机关采用以下形式进行调查取证:
(一)可由当事人自行书写笔录;
(二)通过格式化询问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询问。
(三)通过录音录像方式记录现场勘查、检查、辨认过程。
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或公安机关负责人,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4.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
(二)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违法嫌疑人如实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酌情给予从轻处理。
(三)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四)未成年人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五)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七)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九)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事项,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十)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对上述告知事项有无异议情况:
当事人签名:
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