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09-22681 成文日期: 2009-09-15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1420732800000
统一编号: {b_standardfile} 文  号: 浙公办〔2009〕89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09-22681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09-09-15

  • 文号:

    浙公办〔2009〕89号

  • 文件登记号: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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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了加强全省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现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受理。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机构受理,受理单位必须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申请登记表》(附件1)。

(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调查取证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填写在《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登记表》(附件2)。

(三)确认审批。对申请(举荐)确认的见义勇为行为调查取证后,应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附件3),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对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属《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附件4);对不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附件5)。

(四)复核。见义勇为申请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附件6)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复核申请后必须填写《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审批表》(附件7),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或原确认公安机关作出书面复核。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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