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73 | 成文日期: | 2015-01-0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交〔2013〕122号 |
002482111/2015-22673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8
浙公交〔201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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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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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我局制定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年9月26日
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严格机动车驾驶人管理,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全力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及其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市县两级车管所职责
(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汽车类考试计划,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处理考生的举报和投诉等。
(二)受市级车管所委托,县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汽车类科目一及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计划,每月上报市级车管所备案,负责考生考试预约,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完成发证工作;县级车管所按照市级车管所制定的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进行考试,负责考生成绩单收存、考试成绩录入、档案整理、考试质量反馈。摩托车类考试计划和考试工作情况,县级车管所应每月书面报市级车管所。
(三)受市级车管所委托,由县级车管所制定本辖区汽车类科目二及科目三考试计划的,考试计划应报市级车管所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县级车管所不按规定报批或擅自改变考试计划的,市级车管所可暂停其相应科目的考试业务。
二、严格考试员管理
(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考试员日常管理考核制度,从日常行为规范、服务态度到办理业务规范、廉洁行政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严格考试员资格管理。
(二)实行定期例会、督查制度和考试员定期轮换制度,专职考试员原则上满5年的须进行岗位轮换。对考试员证即将到期的在职汽车驾驶人考试员,市级车管所要制定计划开展轮训工作,轮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兼职考试员主要承担汽车科目三考试,每年应执考不少于40个工作日或1000人次考试任务。
(三)因岗位交流、轮换等原因不再担任考试工作的,市级车管所须及时收回考试员证。兼职考试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考试任务的,省厅车管所将暂停其考试资格。
三、严格考试场管理
(一)市级车管所应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考试”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考试场。新增汽车类科目二考试场,需由市级车管所审核同意,报省厅车管所确定后,方可建设。除海岛、市辖区只有一个汽车科目二考试场的地方外,本地考试场年度考试能力已超过饱和量(年度考试能力达到实际考试量1.2倍以上),市级车管所原则上不再受理新增考试场建设申请。场地设施和考试系统等建设完成后,须经省厅车管所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市级车管所要统一管理考试场,必须集中管理考试系统数据库,系统管理员、考试员、操作员应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考试期间,考试系统、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秩序和考试场工作人员由考试员全权负责,考试场业主单位应确保考试系统、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正常运行,如在考试时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该项设备的考试并进行修复,恢复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考试场工作人员必须绝对服从现场考试员的指挥和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考试系统、考试设备和考试车辆进行操作和维护,其它无关人员不得参与考试管理。
(三)对汽车类考试场地、道路、设施和系统不符合项目规范标准要求,在一个月内未按时整改的,省厅车管所将暂停其相应科目的考试业务。对摩托车类考试场地不符合标准要求,在一个月内未按时整改的,市级车管所可暂停其考试业务。
(四)考试场工作人员向驾校、教练员、考生索取财物,参与考试舞弊的,市级车管所应撤销考试场的考试资格;秩序混乱、工作人员不服从管理、考试设施损坏未经修复仍用于考试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市级车管所应暂停其一个月考试业务,责令整改,并安排考生到其他考试场进行考试。
四、严格考试系统管理 (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制定数据库和考试系统管理、授权审批制度,对考试系统服务器、系统参数设置、操作权限进行管理,最高权限必须由考试民警或经授权的系统管理员掌握。
(二)市级车管所、县级车管所要建立考试系统应急情况报告审批制度。考试过程中出现误判等特殊情况时,考试员应报业务领导批准后,重新安排申请人进行考试,并建立档案备查。所有操作记录不得人为删除,考试员不得通过扩大权限或修改数据等方式擅自处理异常情况。
(三)2013年年底前,各地要完成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软件推广应用实施工作。按照公安部交管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软件推广应用实施工作工作方案》的工作流程,根据部署模式完善网络环境和软硬件平台,制定应急预案。
五、规范考试车型及式样
(一)为规范设置考试场地,确保考试标准统一,省厅车管所推荐新款桑塔纳、捷达、宝来、朗逸等四种车型为C1、C2准驾车型的考试车型。各地可在上述车型中确定1至2个品牌型号作为C1、C2准驾车型的考试车型,C1、C2准驾车型考试车外廓尺寸、轴距应一致。
(二)全省统一考试用车标志式样为后厢盖或车身后部喷涂“考试车”红(白)色楷体字样,驾驶室车门两侧喷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试场)考试车” 红(白)楷体字样,外观颜色、字体大小和涂装应全市统一。夜间考试(训练)的车辆在车顶放置“正在考试(训练)”灯箱或LED显示屏,车身后保险杠处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六、严格考试工作要求
(一)全省统一摩托车科目三考试项目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掉头、靠边停车。科目三考试可在场地道路上进行,与科目二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考试项目混合设置,并设置起点、终点、变更车道用的道路标线、路口、人行横道、靠边停车用的边线等考试设施。
(二)市级车管所在安排考试时要严格执行考生随机分配考试员、考试场地、考试路线制度,认真落实夜间考试、交叉考试工作。要建立考试情况分析制度,每日对考试合格率、考试时长、考试次数、扣分项目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三)市级车管所要建立考试监管中心,实时监控考试过程,对各科目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随机抓拍照片,建立音视频电子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考试场地、考试过程等监控画面应实时传送到候考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在各科目考试系统开始考试时,须通过二代身份证或指纹仪对考生身份进行确认。
七、严格落实考试监督措施
(一)市级车管所负责建立网上异常业务预警机制、巡考督查机制、考试质量抽查制度、考试工作回访制度、考试责任倒查机制、考试工作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完善考试员、各科目、各驾校考试合格率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与交通部门建立驾校培训质量月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驾校违规行为、考试合格率等情况。
(二)市级车管所定期对考试组织、考试程序、考试流程、考试要求、考试内容、考试项目、考试标准、考试秩序、考试设施、考试系统、权限设置、考试线路和考试数据等内容进行检查、监督。
(三)市级车管所定期对考试数据信息进行研究,重点分析驾校培训能力、具体考试人数、各科目考试合格率、科目二考试扣分项目等关键数据,对存在考试预约名额异常、考试合格率偏高、科目二扣分项目过于集中等异常情况的,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四)县级车管所发现考试工作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上报市级车管所、省厅车管所。由于市级车管所指导监督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县级车管所考试工作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市级车管所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级车管所、县级车管所违规办理驾驶人考试业务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省厅车管所将暂停该车管所相关业务,指派其他车管所接管,并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和《浙江省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岗位业务监管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试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