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72 | 成文日期: | 2015-01-0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办〔2010〕30号 |
002482111/2015-22672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8
浙公办〔2010〕30号
-
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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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和执法制度,规范办理流程和要求,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我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办案水平,现就交通管理行政案件办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使用警务通开具文书
使用警务通开具处罚决定书或者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时,执勤交警应当按照规定在当事人联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采取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严格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依据;法律、法规依据不明确的,适用部门规章(详见附件1)。
三、关于受案审批
(一)受案审批意见中,应当包含指定案件主办民警和协办民警的内容。
(二)受案登记表应当加盖受案单位公章。
(三)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受案时,受案时间应当为违法行为拍摄时间,案由表述为“***(机动车)在**(时间)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证据材料的确认和审核
(一)证据材料的制作、审核应当由两名民警进行。
(二)酒精呼气测试单应当包含当事人姓名、车辆牌号、测试时间和测试结果等内容,可以由一名民警签名,并由当事人签署“无异议”并签名。
(三)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含违法记录照片)应当分别由当事人和办案民警签名;血液检验结论应当由检验人签名和检验单位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称重单应当由称重人签名或者称重单位盖章,并由当事人签名。
(四)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应当由提供人核对并签名,并由办案民警签收或者说明。
(五)身份证、驾驶证和机动车查询信息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当事人因故无法提供身份证、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的,应当在相应的查询信息上签名确认。
(六)返还凭证应当加盖扣留(扣押)单位公章。
(七)一般程序违法处理的证据要求详见附件2。
五、关于处罚前告知
(一)告知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项)以及处罚种类。
(二)听证告知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拟作出该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申请听证。
(三)告知笔录末尾应当由当事人签注姓名和日期。
六、关于处罚审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予以交通违法当事人罚款(适用一般程序)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应当由办案民警提出处罚意见,经法制员审核后,报交警大队领导审批。
(二)拟予以当事人吊销驾驶证处罚的,应当经交警支队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交警支队领导审批。
七、关于交通管理拘留案件的办理
(一)交通管理拘留案件统一使用全省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办理,其中告知笔录名称使用《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处罚审批表名称使用《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审批表》。
(二)拘留处罚告知采用笔录形式的,可以与其他处罚一并告知,由告知人和记录人签名,无需加盖单位公章;采用告知书形式的,应当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加盖单位公章。
(三)经审核、审批的拘留处罚案件,应当以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决定。
(四)拘留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有关材料依据规定附卷。
八、关于暂扣驾驶证处罚
(一)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决定中,暂扣期限表述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至年月日,期满后到领取。”
(二)当事人驾驶证由于遗失等原因,客观造成驾驶证不能扣留的,除在询问笔录中固定外,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三)当事人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再次依法作出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第二次暂扣期限自原暂扣期满起算,原暂扣期限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告知当事人第二次暂扣期满后到原暂扣期满领取地领取驾驶证,将处罚信息转至发证机关;原暂扣期满领取地为原处罚机关时,应当同时通知原暂扣处罚机关。
九、关于处罚后驾驶证达满分的处理
作出处罚决定后(吊销驾驶证的除外),当事人驾驶证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扣留驾驶证,开具凭证(已扣留或者作出暂扣驾驶证处罚的除外),并开具满分学习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因醉酒驾驶被查处的,满分通知学习时间自当事人拘留期满后起算。
以上通知,第七条以及附件1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事项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管理强制措施代码表(见最后)
2.一般程序违法处理证据要求 浙江省公安厅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2
一般程序违法处理证据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材质为热敏纸的,应当复印备份);
(二)当事人提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及复核笔录;
(三)有证人证言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网上身份查询信息;
(四)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处罚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含违法记录照片);
(五)采取扣留车辆、驾驶证强制措施的,发还物品后应当制作返还凭证并附卷;扣留或者暂扣驾驶证已移交的,应当附有关移交凭证;
(六)必要时,应当制作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说明。
二、常见违法行为分类要求: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吊销的,被扣留的)驾驶机动车
1、驾驶证查询信息(未取得驾驶证的,应从全国核查库中打印“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机动车非驾驶人所有的,应当问明机动车借用情况,发现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当事人无驾驶资格的,应当另案调查;
3、驾驶证被暂扣、吊销的,应当收集暂扣、吊销的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无法收集的,参考驾驶证查询信息;
4、驾驶证被扣留的,应当收集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无法收集的,参考驾驶证查询信息。
(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1、酒精呼气测试单(材质为热敏纸的,应当复印备份);
2、检验血液的:
(1)血样提取登记表;
(2)理化检验报告;
(3)检验结论告知书。
(三)货车超载
1、称重单;
2、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固定证据。
(四)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无法记录的,应当附现场检查记录(注明核载人数、实载人数,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还应注明是否有免票儿童;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案件还应注明乘员所在位置等);
2、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固定证据。
(五)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
1、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原件(105号令规定原件应销毁,但建议留原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有条件的,应当取得发证机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的,应从全国核查库中打印“机动车驾驶证限制/重复办证核对证明”;
3、当事人有驾驶证的,当事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
4、“假证”证号和当事人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假证”的驾驶证查询信息和身份证查询信息。
(六)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使用其他车辆号牌(行驶证)
1、涉案号牌照片、行驶证原件(转递的附转递通知书),有条件的,应当取得发牌机关或者号牌制作单位的证明材料;
2、机动车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查询信息;
3、机动车未注册登记的,涉案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发动机号照片或者拓印;
4、根据照片或者拓印号码查询所得到机动车信息和盗抢库信息;
5、涉案牌号和登记牌号不一致或者涉案车辆未注册登记的,根据查获的号牌号码查询所得到的机动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