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71 | 成文日期: | 2015-01-0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网传〔2013〕575号 |
002482111/2015-22671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8
浙公网传〔2013〕575号
-
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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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加强省际公安检查站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省际卡点的“门户阵地”作用,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全力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际卡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际卡点建设,严格落实勤务制度。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厅《浙江省省际公安检查站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浙公通字〔2011〕141号)和《浙江省省际公安检查站日常勤务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1〕161号)的规范和要求,高度重视和加强省际卡点建设,进一步充实警力配置,完善勤务装备,落实经费保障,保持相关技术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省际卡点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省际卡点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日常勤务时间、任务等要求,春运、专项行动等工作期间,主要省际卡点要根据相关工作方案落实24小时勤务时间。
二、加强违法行为定期排查,深化客运车辆常态严管。各地要定期排查交通违法情况较突出或者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外省籍机动车,及时清理无效数据,将排查结果纳入监管重点和“黑名单”系统,特别是对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外省籍大中型客车,要结合交通违法未处理车辆集中“追处”行动,采取通知抄告、系统报警、路面拦截、现场处罚等措施进行专项重点治理。各省际卡点要落实7座以上客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规定,充分利用拦截报警系统,对发现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以及有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要依法及时处理。
三、加强违法记分管理,实行窗口“一站式”处理。省际卡点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并按规定予以记分。对不能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执行。各省际卡点违法处理窗口要实行交通违法行为“一站式”处理,方便当事人及时、便捷地接受违法处罚;发现机动车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省际卡点所在的县(市、区)交警大队和高速交警大队可以按照以下管辖顺序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罚款缴入处罚机关同级财政国库: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大队所属管辖区域内的,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处理;
(二)违法行为发生在大队所属管辖区域外,涉嫌违法行为的机动车在大队管辖区域内登记的,且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以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处理;
(三)对外省注册登记机动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本省注册登记机动车有5次以上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均在大队所属管辖区域外,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各卡点以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义处理。
四、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提高规范执法能力和水平。各地要按照公安部和省厅的相关规定,加强执勤执法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执法纪律。各省际卡点要完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合理设置检查车道,完备警示标志、照明设备和防雨设施;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护教育,提高民警和协勤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严防在执勤执法过程中由于防护不到位、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伤亡事故。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办理,其中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提出异议的,负责违法信息采集的交警部门应当协助说明。
浙江省公安厅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