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5-22658 成文日期: 2015-01-08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5-01-08
统一编号: - 文  号: 浙公通字〔2012〕96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15-2265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5-01-08

  • 文号:

    浙公通字〔2012〕96号

  • 文件登记号: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旅游局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安全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8 0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公安局、文明办、交通运输局(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委):

为营造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安全带使用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央文明办、公安部《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安全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机动车安全带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装置,正确使用安全带可以大大减轻交通事故带来的人体伤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使用安全带。但从现实情况看,司乘人员特别是乘客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比率不高,成为引发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尤其在车辆高速行驶状态下,因不使用安全带每年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高速公路行驶车辆安全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努力使安全带真正发挥其安全功能。

二、明确工作目标

要以客运企业和营运客车为重点,通过教育、宣传和管理,全面提升高速公路行驶车辆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比率,使车辆驾驶人和乘客安全带使用率明显提高,客运站(场)对乘客使用安全带提醒率明显提高,本省旅行社租用的客运车辆游客使用安全带提醒率明显提高,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服务区使用安全带提醒率明显提高,本省上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驾驶人安全带使用率达到100%,因不使用安全带造成的交通事故逐步下降,努力构建安全带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细化职责分工

文明办负责开展高速公路安全带生命带专题宣传活动,教育交通参与者提升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教育工作,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规定落实安全带安装以及对司乘人员使用安全带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省旅行社按规定落实租用的旅游客车安全带使用和提醒工作;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带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要互通共享管理信息,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管理合力。

四、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对我省所属的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场)以及旅行社(旅游公司)落实安全带管理主体责任,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安装到位,严格落实浙江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的规定,一、二、三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道路客运车辆所有座椅应装置安全带;二是客运站(场)内宣传到位,客运站(场)、客车内部、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以各种形式开展使用安全带宣传;三是提醒到位,客车出站、上高速、服务区开车前,应当提醒乘客使用安全带;四是管理到位,客运企业、旅行社(旅游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导游强制使用安全带的管理,对不使用安全带的要加大内部处理力度。旅游客车应设立导游专座,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导游不得站立讲解。

五、严格执法检查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要依托各省际卡点、高速公路主线执勤点、服务区和出入口,加大对机动车上高速公路司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客运车辆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旅游包车未设导游专座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一律抄告客运企业和所属旅行社(旅游公司),要求整改。客运车辆因司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同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旅游主管部门一律组织责任倒查,并将倒查情况抄送辖区同级安监部门。

六、认真做好高速公路入口提醒工作

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应当组织开展对进入高速公路车辆司乘人员使用安全带的提醒和相关宣传工作。对显见的客运车辆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应当进行劝导。对不服从劝导的,应当向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报告,要求出警处理。高速公路业主公司应当将高速公路入口安全带提醒工作纳入对收费员绩效考核内容,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落实工作职责。

七、大力开展高速公路安全带生命带主题宣传活动

各级文明办要制定宣传计划,细化宣传方案,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速公路行驶车辆使用安全带的重要意义和正确方法,刊播公益广告和典型事故案例,强化安全带生命带的观念,倡导司乘人员和乘客养成上车就系安全带的良好习惯。高速公路主线电子显示屏、服务区、出入口,要经常发布使用安全带的相关宣传内容,提醒司乘人员和乘客使用安全带。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旅游局

2012年7月18日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