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54 | 成文日期: | 2015-01-08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8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交〔2013〕153号 |
002482111/2015-22654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8
浙公交〔2013〕153号
-
主动公开
失效
发布时间:2015-01-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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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登记工作,针对各地在执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 在办理进口汽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点查验进口汽车车辆识别代号、产品标牌、里程表、外部灯具和信号装置等,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特别在办理“小3C”、小批量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必须审核《货物进口证明书》真实有效,安全技术符合GB7258-2012等国家安全标准规定,并能够通过全国进口车核查系统。
二、关于办理特殊使用性质的车辆注册登记
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必须严格按照GA802-2008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确定的范围执行,并须经机动车所有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同时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或者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对其他行政部门用于执法等特殊需要的车辆的车身喷涂标志图案或标志灯具,按国家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标准和规定并经省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办理教练车注册登记时,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予以办理,并收存归档。
三、关于危化品运输车使用性质标注更改
在2008年10月1日(GA802-2008标准执行)前注册登记的实际专门从事危化品运输的机动车,要求更改为危化品运输车时,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凭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或有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证明文件,在当地行业物流协会的组织下,统一期限予以变更登记。这类车变更使用性质后,仍按照GB7258-2004标准规定执行。
四、关于凭居住证申请办理机动车业务
在新的全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出台前,各地应严格按照部局和省厅交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机动车外廓尺寸标准
影响机动车类型定性的,外廓尺寸不能有误差值。
六、关于注销登记 对连续三个检验周期不检验或实际已处灭失状态的机动车且无交通违法记录或交通事故未处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提交材料:身份证明、注销登记书面申请、责任保证书;车辆报废证明;交通事故导致无法修复的证明;相关证人证言、图片、灭失证据等材料,办理注销登记并按规定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机动车所有人无法联系和车辆无法找到的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应由车管所按规定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60天后直接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3、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名下的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又未达到报废标准,可以采取手机短信、信函方式告知或限制其办理新增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业务,督促其办理检验业务。
4、机动车被注销登记后,如机动车所有人向车管所反映机动车仍然存在的事实并提交机动车的,经核实确属符合登记规定的,应予以恢复登记。
5、对属上述情形被予以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档案和号码原则上长期保留。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