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5-22646 成文日期: 2015-01-07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5-01-07
统一编号: - 文  号: 浙公交〔199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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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5-2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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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5-01-07

  • 文号:

    浙公交〔199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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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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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地公安局、处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44号]以及湖州现场会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使用和核发

1、“九二”式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只限一次性使用,不得延长和变更。

2、凡申领牌证的新车、转籍、变更需临上路行驶,以及遗失、损坏号牌需补办等车辆,由各市、地、县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3、因号牌遗失、损坏而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不限区域和路线,但须在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和原正式牌号,有效期不得超过60天,核发时须收回行驶证和原号牌。其余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须注明往返路线,有效期不得超过15天。

4、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填写必须规范、清晰、齐全,发牌机关章统一使用车管业务方章。

二、关于货车后厢板放大号的喷涂

1、载货汽车(包括大小型货车、挂车、油罐车、工程车、冷藏车、厢式车等)必须在车厢后厢板喷涂放大2---4倍的单行排列放大号。

2、车辆后厢板放大号的底色,必须以原厂或本车档案登记颜色(主色)为准,与放大号的颜色要有明显的色差区别,要求醒目、清晰、易辨。

三、关于行驶证制作

1、行驶证的打印、照像、裁剪、塑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制作,不得擅自简化操作(包括使用代号)和超标准制作。

2、行驶证副证的检验专用章统一使用公交管(1994)44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并使用红色印泥,副页上一律不予加盖方章。

3、客货双排车的参数打印栏统一为: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和驾驶室前排共乘人数。

四、关于车辆彩色照片

车辆必须安装号牌,统一角度、背景,按要求摄影。全挂浙车和摩托车从车辆后方45'角摄影。

五、关于下一步换发新牌证的要求

1、十月份我省换发工作将全面开展,各市、地在干警内部要再进行一次思想发动,支队领导对下阶段工作要作进一步研究,要把换发新牌证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与其它的有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换发工作要本着方便群众的要求,改善服务态度,减少工作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要严格收费管理,从需要出发,合理、规范收费,确保换发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交警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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