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46 | 成文日期: | 2015-01-07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7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交〔1994〕60号 |
002482111/2015-22646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7
浙公交〔1994〕60号
-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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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地公安局、处交警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1994)44号]以及湖州现场会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使用和核发
1、“九二”式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只限一次性使用,不得延长和变更。
2、凡申领牌证的新车、转籍、变更需临上路行驶,以及遗失、损坏号牌需补办等车辆,由各市、地、县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3、因号牌遗失、损坏而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可不限区域和路线,但须在备注栏注明“补发”字样和原正式牌号,有效期不得超过60天,核发时须收回行驶证和原号牌。其余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须注明往返路线,有效期不得超过15天。
4、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填写必须规范、清晰、齐全,发牌机关章统一使用车管业务方章。
二、关于货车后厢板放大号的喷涂
1、载货汽车(包括大小型货车、挂车、油罐车、工程车、冷藏车、厢式车等)必须在车厢后厢板喷涂放大2---4倍的单行排列放大号。
2、车辆后厢板放大号的底色,必须以原厂或本车档案登记颜色(主色)为准,与放大号的颜色要有明显的色差区别,要求醒目、清晰、易辨。
三、关于行驶证制作
1、行驶证的打印、照像、裁剪、塑封,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制作,不得擅自简化操作(包括使用代号)和超标准制作。
2、行驶证副证的检验专用章统一使用公交管(1994)44号文件规定的式样,并使用红色印泥,副页上一律不予加盖方章。
3、客货双排车的参数打印栏统一为:总质量、核定载质量和驾驶室前排共乘人数。
四、关于车辆彩色照片
车辆必须安装号牌,统一角度、背景,按要求摄影。全挂浙车和摩托车从车辆后方45'角摄影。
五、关于下一步换发新牌证的要求
1、十月份我省换发工作将全面开展,各市、地在干警内部要再进行一次思想发动,支队领导对下阶段工作要作进一步研究,要把换发新牌证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并与其它的有关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换发工作要本着方便群众的要求,改善服务态度,减少工作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3、要严格收费管理,从需要出发,合理、规范收费,确保换发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以上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遇有问题,及时报告省厅交警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