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45 | 成文日期: | 2015-01-07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7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交〔1995〕73号 |
002482111/2015-22645
其他
省公安厅
2015-01-07
浙公交〔1995〕73号
-
主动公开
废止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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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地、县公安局:
近年来,我省的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各类机动车辆剧增,城市交通管理任务日益繁重。为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权,规范执法,积极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管理效能,提高城市交通管理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交通管理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二、公安巡警部门在巡逻工作中负有维护交通秩序、纠正交通违章的职责。巡警在巡逻管理中对发现的交通违章处理时,一般以当场处罚为主,包括对违章者进行教育、警告和处50元以下罚款;对严重违章和有其他交通问题待查,需要暂扣证件和车辆或处50元以上罚款的,须开具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并在24小时内移交当地交警部门处理;维护交通,遏有交通事故,应及时抢救伤者和财产、保护现场、疏导和维护交通,并迅速通知交警部门。
三、巡警部门使用的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由省厅交警总队统一印制,各地巡警部门向各市、地交警支队领用。市、地巡警部门暂扣的车辆、证件统一移交当地交警支队处理;县、市巡警部门暂扣的车辆、证件统一移交当地交警大队处理。各地交警部门对巡警部门领用交通管理暂扣凭证、暂扣车辆、证件移交后的处理和暂扣凭证使用后的存根回收等工作要予以积极的配合支持。
四、非机动车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省公安厅(91)24号《关于抓好非机动车归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颁发的61号省长令《浙江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非动机车管理工作统一归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尽快健全或建立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交通管理的轨道。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好各警种的工作,及时解决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发挥好公安机关的整体作战能力,强化城市交通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安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