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5-22639 成文日期: 2015-01-07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1420560000000
统一编号: {b_standardfile} 文  号: 浙公交〔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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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482111/2015-2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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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5-01-07

  • 文号:

    浙公交〔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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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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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废止

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车管工作告知服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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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       为保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加强车辆管理所基础工作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告知服务要求,现就进一步落实有关车管工作告知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事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地应建立每月清理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工作机制,对临界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应在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过信函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二、落实便民告知措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现场书面告知等形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办理相关手续。

(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9个月未审验换证将被注销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超过9个月未按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将被注销的;

(三)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2个月未检验的(临界强制报废的应当按第一项要求告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有关车管工作告知服务是加强车管源头管理,提高车管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对有关车管工作开展告知服务的重要性、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告知服务工作。告知内容应当包括法律依据、时限、办理所需提供资料、流程及逾期不办理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地应加强车管政策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提纲见附件)。要针对不同告知事项,印制宣传单张,通过车管所办证大厅、检测站、考试场发放给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提示其办理相关手续。省厅交管局近期也将在新闻媒体上开展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三)提高告知送达率。在办理各项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时,为确保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有关信息(如姓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的准确性,办证窗口工作人员应核实相关信息,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同时,各地要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推出人性化服务措施。

(四)狠抓措施落实。各地应落实专人建立工作台账,不断提高告知率。6月底前,各地应将前可能被注销的驾驶证进行清理,逐个告知驾驶人。同时,请各地以支队为单位将告知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上报省厅交管局。对各地告知服务措施的落实情况,省厅交管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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