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2111/2015-22623 | 成文日期: | 2015-01-05 |
发布机构: | 省公安厅 | 发布日期: | 2015-01-05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浙公通字〔2011〕143号 |
002482111/2015-22623
公安
省公安厅
2015-01-05
浙公通字〔2011〕143号
-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15-01-0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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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的审批。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必须使用“保安服务”字样(武装押运公司除外);公安机关依照法定条件,择优审批;在取得省公安厅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执照复印件送省公安厅登记备案。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二、原从事保安服务经营企业《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领。本通知下发前,未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要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物业企业要向物业服务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及时到公安机关申领《保安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保安服务经营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年检时要对从事保安服务的企业查验是否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拒不办理的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来本省开展保安服务经营的管理。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来我省设立子公司的,要按照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程序和要求,经许可方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省外保安服务公司来我省设立分公司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母公司资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在登记注册后1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备案;本通知下发前,省外保安服务公司已经在本省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原有保安服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不得续签或再签新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保安服务许可项目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保安服务范围的,应持省公安厅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其它登记事项的变更,由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并在1个月内到公安机关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相应项目变更。
五、保安服务公司年度评审和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保安服务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上报上年度保安服务活动开展和内部管理情况,设区的市公安局对其上报情况进行评审,报省公安厅签发《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年度评审意见书》,并抄告保安服务公司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保安服务企业年度检验时,应严格审查,必要时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方予年检。保安服务公司在办理完成营业执照年度检验后1个月内,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年度检验情况复印件送省公安厅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登记备查。
六、加强公司资质审查,严查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通知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以及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撤销行政许可。公安机关依法吊销、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应抄告公司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安服务公司应在被吊销、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继续违法从事保安服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附件: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年度评审意见书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