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2111/2014-22564 成文日期: 2014-11-19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 2014-11-19
统一编号: - 文  号: 浙禁毒办〔2014〕59号
  • 信息索引号:

    002482111/2014-22564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省公安厅

  • 成文日期:

    2014-11-19

  • 文号:

    浙禁毒办〔2014〕59号

  • 文件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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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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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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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公安厅

各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增强服务、管控能力,提升工作实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公安厅      

                                                                                       2014年9月10日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吸毒人员管控工作,创新服务管理,增强管控能力,提升工作实效,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和《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级分类管控对象,包括登记在册的本省籍社会面吸毒人员,以及在我省长期生活居住的外省籍社会面吸毒人员。

第三条  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坚持全面排查、逐个分析、突出重点、综合干预、减少危害的原则。

应当根据吸毒人员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通过风险评估,划分管控类别,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第四条  县(市、区)禁毒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

乡镇、街道禁毒办对吸毒人员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为主落实管控措施。

公安派出所依据吸毒人员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会同乡镇、街道禁毒办提出分级分类管控意见,开展吸毒检测或委托吸毒检测,组织查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人员。

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控工作。

第五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一级管控:

(一)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

(二)有精神失常、行为失控表现的;

(三)五年内有吸毒引发的肇事肇祸前科记录的;

(四)五年内有吸毒引发的暴力违法前科2次以上或暴力犯罪前科的;

(五)其他需要纳入一级管控的。

第六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二级管控:

(一)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

(二)自愿戒毒出院后未发现复吸不满3年的;

(三)五年内有吸毒引发的暴力违法记录的;

(四)有效落实一级管控措施1年以上,经风险评估纳入二级管控的;

(五)其他需要纳入二级管控的。

第七条  吸毒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三级管控:

(一)吸食合成毒品被查获1次,且末次被查获时间未满3年的吸毒未成瘾人员;

(二)除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外,有效落实二级管控措施1年以上,经风险评估纳入三级管控的;

(三)其他需要纳入三级管控的。

第八条  一级管控对象的确定或者降级,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禁毒办审批。情况特殊的,可由县(市、区)以上禁毒办直接确定或者调低一级管控对象。

纳入二、三级管控的对象,由乡镇、街道禁毒办会同公安派出所确定。

第九条  原则上每季度末的当月25日前完成本季度吸毒人员管控等级评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开展吸毒人员管控等级的临时评定。

第十条  一级管控人员,由县(市、区)禁毒办督促乡镇、街道建立专门管控小组,制定针对性管控方案,确定管控责任人员,确保责任到人,抓好管控措施落实。若发现失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控措施。

对拒绝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人员,开展追查工作;收集固定相关脱失证明材料,上传至禁毒信息系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获处置。

除脱失人员外的一级管控对象,每月至少1次帮教谈心,每年不少于3次突击尿检,每年进行1次风险评估。

对吸毒后引发精神病症状人员,应当及时将信息录入至《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精神症状”模块,督促落实精神病等级鉴定,对危险评估在3级以上的,按规定录入全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列入二级管控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每季度至少1次帮教谈心,适时开展突击尿检,每年进行1次风险评估。若发现失控的,应当及时落实查控措施。

第十二条  对三级管控人员,主要是通过走访、QQ、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开展帮教谈心工作,了解其活动情况及现实表现;发现行为异常,可能违法犯罪的,应当提升管控等级。

吸毒未成瘾人员纳入三级管控后,前三年每年突击尿检不少于2次。其他人员可在适当时机开展突击尿检。

第十三条  根据重要时段禁毒安保工作的需要,各地可以临时增加管控对象的谈话(家访)、突击尿检的频率。

第十四条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统一纳入《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管控。乡镇、街道禁毒办应当建立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台账,及时做好《浙江省戒毒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责任制。对因责任不落实、发现不及时、管控不到位、处置不得力发生肇事肇祸案件、造成重大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实行责任倒查,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吸毒人员分级分类管控工作纳入全省禁毒工作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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